2016年4月22日 星期五

黃毓民的自辯

立法會議員黃毓民2014年在行政長官答問大會涉嫌向行政長官梁振英投擲玻璃杯,被控普通襲擊罪,他選擇自辯。

他和其他反政府喜用暴力政客,被控已不是新鮮事,根據以往,他們要找大律師為其辯護,應該不會有什麼困難,尤其反政府的法律界人士多的是。今次他選擇自辯,用意耐人尋味。

可能因為特首被召為證人出庭作證,傳媒都作特別處理,將黃毓民與梁振英在庭上的問答作詳細報導。從報導,黃毓民不斷糾纏於一些與控罪無關的問題,例如其實梁振英驚不驚等,我覺得是浪費時間、自取滅亡。

控罪是懷疑他投擲玻璃杯,所以被控普通襲擊罪,所以只要控方證明他有投擲玻璃杯,而這行為是歸入襲擊,便是罪成。梁振英當時驚不驚、以前遇投擲物件驚不驚、之後驚不驚、有沒有表現驚,都是與定罪與否無關。

若果被襲者要表現驚慌才算,那以後任何人在類似情況,難道都不能嚇呆,必要驚呼狂叫,驚惶失措,以作記錄?

如果黃毓民如此自辯竟然可以脫罪,後果相當可怕。因為如果連投擲水杯都不是襲擊、沒有後果,那可以想像將來在立法會、在城市論壇、在任何政治聚會,會水杯橫飛。這是否社會應收到的訊息?

所以,黃毓民現在算是自鳴得意、自我感覺良好,其實跟《大時代》裏的丁蟹自辯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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