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18日 星期六

短評七警案及曾蔭權案裁判

昨天,七警案定罪後被宣判刑期及曾蔭權案宣判。

七警各被判2年監禁。先不去討論刑期是否合適,我覺得七警的律師抗辯方向可能不對。我從新聞報導,七警的辯護律師想令法庭相信施襲者是否七人有不確定性、有疑點,我覺得很困難。與其硬要說不是他們,不如就直接承認是七人所為,便可探討他們的行為是否「襲擊傷人」,再令法庭、社會、市民知道他們承受如何大壓力,如何受曾健超的挑釁。

早兩天發生了一件傷人案,3個兇徒圍毆一個青年廿十秒,便令青年滿頭鮮血重創,所以如果7警真的是要傷害曾健超,他不會「被打」近4分鐘卻只有皮外傷。所以,7警明顯不是要傷害他,而是要教訓他用尿去淋警察。當然,要脫罪是很難,但卻可利用辯護時間去解釋當時實際情形,並就行為表示悔意,作為減刑理由。

曾健超他把判刑說成什麼「公民社會對抗警暴的一個小勝」,令我很感厭惡。將心比己,如果有人向自己淋尿,可以不無名火起嗎?忍不住怒火去還手,行為雖然不當,但可以理解,如今曾健超的無恥行為,令7個往績良好的警員前途盡毀,更破碎了7個美滿家庭,曾健超的皮外傷早巳痊癒,但7個家庭的傷害卻可能是永遠。如果曾健超當初不去淋尿,便不會造成如此傷害,如今他亳無悔意,還說風涼話,品格實在低劣。

曾蔭權被判一項身為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成立,指他在在雄濤廣播相關的行政會議上,沒有披露或申報與雄濤大股正就深圳東海花園大宅租務進行商討。

曾蔭權不申報,我覺得有兩個可能。一、是他覺得自己是收受了利益,蓄意隱瞞。二、是他覺得自己沒有得益,是以正常付出去租那單位,所以沒有利益衝突。所以,要定曾蔭權這罪,應要證明曾蔭權真的有得益,而且明知有得益,才算罪名成立。這兩個先決條件,我不覺得控方有去討論、去證明。究竟曾蔭權要付的月租、業主為第一個租客的意願去裝修是否正常,好像沒有討論。曾蔭權究竟是否覺得自己有得益,亦沒有探討過。為什麼個人感覺有關係呢?舉個例說,有個朋友為你慶祝生日,請你晚宴,你之後多謝這朋友。你覺得晚宴是正常晚宴,不放在心上,但如果你分得出,知道最後甜品那碗紅豆沙,是傳說中值幾千元的千年陳友紅豆沙,你便會覺得太貴重了,受之有愧,覺得欠了朋友,要回報。

所以,如果未有證明曾蔭權真的是有得益,又或者他不覺得自己有得益,沒有申報應該不是有行為失當。

世界是不可能絕對公平公正,香港的司法制度恐怕亦未能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