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美國每年總有幾次槍擊事件,雖然每次事件之後管制槍枝的聲音響亮些,但最後總敵不過反對者的阻撓,結果還是不了了之。
反對槍械管制的,總喜歡引用美國憲法的第二修正案,內容為:
大致的意思是:「為保障各州自由,軍紀嚴明之自衛隊,不可或缺;因此,人民管有並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可侵犯。」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民主的美國,「自由」要用槍枝去確保?難道「民主」保證不了「自由」?香港泛民常說要保障「自由」,必需要「民主」,是美國的憲法錯了,還是香港泛民誇大了「民主」的威力?若果是美國的憲法錯了,為什麼它們的民主制度改正不了憲法?
美國的槍技問題,不單是它們的國內問題,因為美國的槍枝泛濫,有不少其它國家的非法槍枝,都是源自美國,例如墨西哥、歐洲、甚至俄羅斯!
慶幸香港還是極少涉及槍械的事件,值得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