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3日 星期二

拉斯維加斯槍擊事件:民主是否不能保證自由?

美國又發生槍擊屠殺事件:星期日晚,一個美國公民於拉斯維加斯從酒店高層向廣場正在觀看音樂會的人群掃射,造成至少59人死,超過5百人傷。行兇者事後吞槍自殺,身份被確定為美國退休公民,相當富有,所用槍枝應是合法購買。

近年美國每年總有幾次槍擊事件,雖然每次事件之後管制槍枝的聲音響亮些,但最後總敵不過反對者的阻撓,結果還是不了了之。

反對槍械管制的,總喜歡引用美國憲法的第二修正案,內容為:

A well 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
大致的意思是:「為保障各州自由,軍紀嚴明之自衛隊,不可或缺;因此,人民管有並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可侵犯。」

民主的美國,「自由」要用槍枝去確保?難道「民主」保證不了「自由」?香港泛民常說要保障「自由」,必需要「民主」,是美國的憲法錯了,還是香港泛民誇大了「民主」的威力?若果是美國的憲法錯了,為什麼它們的民主制度改正不了憲法?

美國的槍技問題,不單是它們的國內問題,因為美國的槍枝泛濫,有不少其它國家的非法槍枝,都是源自美國,例如墨西哥歐洲、甚至俄羅斯

慶幸香港還是極少涉及槍械的事件,值得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