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0日 星期四

一地兩檢,如何解決

高鐵能否實行「一地兩檢」,引來不少爭議。泛民害怕如果讓中方官員在港執行出入境法例,會開壞先例,更可能是不合基本法。

「一地兩檢」是否合基本法,是否會有後患,我不是法律界中人,不懂去分析。不過,我想提出一個解決方法,不知是否可行。

其實最大問題,是中方人員不應在香港「執法」。但是,什麼是「執法」?首先,參考一個現況:去很多國家,都要先拿簽證(Visa),例如去美國、印度等,如果沒有簽證,是不能入境,甚至不能登上飛機。簽發證件,應該不是執法吧?

那中方在高鐵西九站,設一個「進出閘證」申請處於閘內,高鐵乘客要即場於該處辦理申請,中方人員便可根據申請者的資料、當時所攜帶行李等,去決定是否發出「進出閘證」。從香港到內地的旅客,如果不獲「進出閘證」,便不許入閘上車。相反,從內地到香港的旅客,如果不獲「進出閘證」,便要原車遣返。如不獲「進出閘證」的人,是被通緝的罪犯,可以通知香港警方拘捕,或者於高鐵在中國境內,由中國公安上車拘捕。

這樣,中方人員只在香港「辦證」,並未執法,是否能滿足各方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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