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6日 星期四

Uber 有多創新?

Uber ,中文名稱為優步,是所謂共享經濟的一個例子,功能是透過手機程式,聯繫起乘客與車主,讓一些車主(包括普通私家車)提供出租車服務。在香港,Uber 基本上是不合法,警方曾經幾次執法,拘控了一些 Uber 司機。

有些科技界中人(包括立法會資訊科技界的莫乃光)及不少論政者,認為政府不應依法去阻止 Uber 營運,法例不能配合創新科技云云。

以手機程式叫車,Uber 不是最新的一個,香港另一類叫車程式,便是客貨車召喚程式,較早開發及成功的,算是 GoGoVan 吧。Uber 算是性質一樣,只是車的性質不同,所以,其實不是什麼技術上的創新,要開發亦沒有什麼技術難度。在有 GoGoVan 之前,市民要租用客貨車服務,可致電客貨車電召台,其中最著名的,可能是「雞記」吧。但當手機普及,出現了 GoGoVan 類的替代程式,大幅度減低了電召台的中間利潤,亦令召喚服務更便捷及規範,這種程式召喚客貨車便成了主流,亦相當成功。

那在有 Uber 之前,香港有沒有類似的電召私家車服務呢?沒有啊!因為除了的士或者有出租汽車牌照的私家車之外,以私家車載客取酬是違法的,就是俗稱的所謂「走白牌」。

合法的出租私家車,主要是以「的士」形式,因為政府要控制道路上車輛的數量,所以只會限量發牌,供求關係下引致的士的牌費很高昂,若果一下子 Uber 可以自由加進市場去和的士競爭,以 Uber 沒有高昂牌費的成本,可以訂出低價,那的士如何競爭?以往用高價投得牌照的車主,會否造成不公平的損失?當大量 Uber 車在街頭湧現,超出當初的道路使用量的預計,造成交通擠塞,是否造成乘客時間上的損失,再引伸成為經濟上的損失?

所以,應否容許或如何引進 Uber 這類服務,不是簡簡單單憑感覺便可,要小心研究,亦不要把 Uber 吹噓為什麼創新科技或偉大意念,要貿然改法例去硬把它合法化。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注意:只有此網誌的成員可以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