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8日 星期二

5傳媒毋須交七警片

早前,律政司向高院要求頒令5家傳媒機構,提交關於曾健超疑遭七警毆打及他在龍和道花槽上向警員淋潑液體及拒捕,未經剪輯的新聞原片,以及相關攝影記者身分,今天被高院駁回。

我從新聞自由角度去看,覺得判律政司敗訴,並非不合理,反而報導引述負責的法官張慧玲的判詞,我不很明白。

據引述,張官認為:「同意無綫一方指,所有未經剪輯的有關片段已於公眾領域播出」,若果無綫所言是真的,那將片段再交一次給律政司,又有什麼問題?不過,無綫所拍的相關片段,恰恰一秒都不用刪剪,全都可以百份百播出,亦已經全播出 ......,合常理嗎?

張官又指:「未見得片段對於調查案件可有甚麼重大價值,或能協助控方證明有關一連串事件的時序」,我不知張官憑什麼作出這結論。張官是法官,不是案件調查方面的專材,任何證據能否幫助調查,可如何幫助調查,應該由調查方面的人去分析判定。舉個極端的例子:對很多普通人都覺得微不足道的蛛絲馬跡,在福爾摩斯眼中,卻有大量有用資料,所以,只要是與案件有關的證據,若憑張官的判斷去取代警方的專業判斷,不單可能有缺失,更可能是超出一個法官的職責。

應否交出所有影片,我認為只應從法律賦予報導機構新聞自由等權利,相對警方有的搜證法律權力,純粹從法律去考慮。若法官加入其他方面的考慮,恐怕是人治了。

不過,法律,已經從「不外乎人情」變成「非旁觀者所能明白」,以上我普通人的意見,法律上是錯了亦不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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